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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分類 / PRODUCT
發布時間:2014/2/18
瀏覽次數:613電子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修改應考慮問題
1、我國若采用“滾動載荷”法,首先需合理規定對各種量程電子汽車衡的集中載荷值,還應當指出“滾動載荷”試驗不能替代衡器的“偏載”試驗。
2、仍應對電子汽車衡做均勻載荷試驗以確定該電子汽車衡的標稱載荷,即zui大秤量。
3、根據標稱載荷≤CLC×(N-0.5)判式,來確定電子汽車衡設計的合理性。
4、是否準許使用超過三個稱量段,8只傳感器的承載秤臺和一個整體承載秤臺zui多允許使用幾只傳感器。
5、室外用的電子汽車衡,在沒有擋風的條件下zui大分度數應為多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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